领导干部的言行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行为

领导干部的言行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行为

死殉杂文2025-04-13 19:52:58
人民日报一篇《公职人员应少一点“雷人语录”》的文章写到:一段时间以来,这样的“雷人语录”时有耳闻——个别领导干部,面对舆论监督,声称“对我的抹黑,就是对西丰的抹黑”;面对群众说理,放言“你们算个屁啊…
人民日报一篇《公职人员应少一点“雷人语录”》的文章写到:一段时间以来,这样的“雷人语录”时有耳闻——个别领导干部,面对舆论监督,声称“对我的抹黑,就是对西丰的抹黑”;面对群众说理,放言“你们算个屁啊……你知道我是谁吗”;面对记者采访,质问“你是准备替党说话,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?”……这样的言辞,在群众中产生了恶劣影响。然而,有人甚至包括个别组织干部却认为,这是领导干部个人的“言论自由”。读罢文章,久久不语,感慨良多。诚然“言论自由”是每个公民发表意见的权利,然而把“信口开河”当作“言论自由”就极其危险了。
作为一名党的干部,言行举止无小事,他的一言一行代表的都是党的形象。尤其是在公众面前,在对待和处理公共事件时,更是需要特别注意和检点自己的言行,防止对党和政府的形象产生伤害,防止造成社会不满情绪和对立,不但需要三思而后行,更要保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。可是有些干部不这样想,认为说些“野话”、“怪话”、“骚话”无伤大雅,有的甚至还说出了反动话。有个别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尚能严格要求自己,但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,却把讲什么话、怎么讲,仅仅看成是一种个人行为,认为有些事无非是说说而已,该怎么做还怎么做,无碍大局。于是,信口开河,大言不惭,甚至将传播“小道消息”和黄段子,把“垃圾短信”当作“家常便饭”,这明显是党性不纯、作风不正的突出表现。
较之普通公民,公职人员的“言论自由”要受到更多的限制。许多国家都规定,法官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泄露审判秘密,公务员履行职务时无权向公众发表个人意见。我国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禁止公务员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,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》也要求法官“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”。这是因为,作为代表民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人,公职人员在工作场合甚至在一些其他场合的言论,都会被解读为官方意志。作为手中掌握公权力,背负特殊义务的公职人员,其权利应当受到一定限制,这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政治和法律常识。
常言道:“言为心声”。党员干部说什么、怎么说,“口风”如何,直接反映其政治素养、道德水平和精神境界。“一言以兴邦、一言以丧邦”就形象地说明了言语与国家兴亡的重大关系。加强作风建设,每一名党员干部的语言也应该都是积极向上的。不良的“口风”,虽然表现在少数党员干部身上,但它损害了党的形象、败坏了党风,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完全相悖的。因此,党员干部一定要养成良好的“口风”,不能“信口开河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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